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728页(235字)

清代对各省死刑案件的复审制度。因于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秋审地点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刑部会同九卿各官复审各省“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即死刑缓期执行,关监狱候复审的案件)。秋审前,刑部须将原案贴黄及法司看语、督抚看语,刊刷进呈御览。审后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请旨裁定。情实类人犯裁定时,有予勾、免勾之别,前者立即执行,后者暂缓执行;其余3类则可免于死刑。秋审常被称为“大典”,以示朝廷重视民命,慎刑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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