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341页(338字)

①文体名。

古代一种反驳、辩论性的议论文,又称驳议。如东汉刘歆《毁庙议》。

②与“请、减、赎、官当”等同为封建统治阶级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之一。

唐律规定:凡“八议”之属犯死罪者,一般官司不得裁决,必须奏明皇帝,再交公卿从轻评议,免于死刑,谓之“议”;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五品以上官吏,犯死者则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则减一等,谓之“请”;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照例减一等,谓之“减”;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官以及七品以上官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用金钱赎罪,谓之“赎”;以官品来抵销刑罚叫做“官当”,适用于一般官吏。

清代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评论唐律曰:“其(唐律)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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