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俄的新经济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539页(1137字)

1921—1928年苏俄政府发展商品生产和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的多种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经济政策。1920年底国内战争结束后苏俄政府面临严重政治经济危机,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根本不能适应和平建设时期的需要。1921年2月28日至3月18日波罗的海舰队水兵在喀琅施塔德叛乱。1921年3月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根据列宁提议通过《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决议,3月2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相应法令,标志苏俄由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向新经济政策的重大转变。4月21日政府又公布《关于谷物、铃薯和油料种子实物税》法令。粮食税总量相当于余粮收集制的一半。1921—1922年由4.4亿普特减为2亿普特。税率按阶级原则区别对待,同时考虑农户收成、人口和牲畜的情况,余粮可以在市场自由买卖。1922年3月2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关于实行单一实物税》法令,取消原来名目繁多的实物税。1923年5月10日政府又颁布《关于实行统一农业税》法令。1922年5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下令准许出租一定期限的土地和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到1925年全国播种面积为战前最高水平的99.3%,农业总产量达战前的87%。新经济政策放弃了消灭商品和货币交换的主张,允许私人开设小企业,小手工业品和农副产品可以自由贸易。1921年5—8月人民委员会决定,完成余粮收集任务的省份可以自由交换和买卖农产品,开放私人贸易并颁布实行新经济政策原则的指示。同时还适当缩小工农业“剪刀差”,发展农业供销合作社。1925—1926年商业批发中国营企业占49.5%,合作社商业占32%,私人营业18.5%。此外还推行租让制和出租制。部分国有中小企业出租给合作社或个人经营,1924年共11,488家。1926—1927年私营小手工业企业职工占全体工人的20%,占工业总产值的30%,占日用品的50%,俄共(布)十大确认了1920年11月23日苏维埃政府颁布的租让法,将部分工矿业和森林的开采权租让给外国资本家经营,或与外资合股经营,期满后收归苏维埃所有,或签订技术援助协定。1921—1929年租让比例占工业的1%,列宁认为租让制实质是国家资本主义。在分配方面取消了实物配给制,实行货币工资制,推行级差工资制和个人奖励制。在管理体制方面,1921年8月取消全部企业一律由工业总管理局集中统管的做法,改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以社会主义经营为主导,发展自由农业、自由工业、自由贸易的新经济政策,对国民经济的恢复起了决定性作用,显示出它应该是社会主义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必须实行的正确政策。后来,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苏联在实际上停止执行新经济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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