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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乐伎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江西教育出版社《古书人物辞典》第116页(188字)

北齐颜之推小说《还冤志》中人物。宋元嘉时乐伎,才艺俱高。当时秣陵县令陶继之逮捕抢劫犯李等,并认为太乐伎为引人,亦将其逮捕。其实,案发时此伎与同伴在一起奏乐,并有多人为其作证。陶继之因文书已发,不愿改动,就将太乐伎与抢劫犯一起处斩。此伎临刑时说:“虽为贱隶,从未作坏事。今被冤杀,必申诉。”死后月余,陶梦伎来索命,四天即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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