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文化知识辞典》第767页(278字)

指商业中通用的一种定期付款的债务票据。由买方(债务人)向卖方(债权人)开出,出票人到期必须支付现款。期票到期之前,经过债权人在它背面作了转让债权的签字(即“背书”)后,就能在一定范围内作为购买手段或支付手段,用以购买商品或偿付债务。受票人有权根据当时的市场利息率,从中先扣除期票到期前这段时间的利息。票据每次转让,均需经过一次背书。一经背书,如发票人到期不能偿还,则背书人就负有付款责任。持票人也可以拿未到期的期票,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兑换现金。期票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又能促进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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