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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38页(471字)

指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取得的所得,回到本国交纳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在国际上,各国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和主权,普遍实行两种税收管辖权,制定本国税法。随即出现了国际上的双重征税,使纳税人在国外所得要承担两次纳税义务,纳税人难以接受。为有利于本国对外经济和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并贯彻对等互利的原则,多数国家采取有关双方国家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并在制定本国税法时列有抵免条文。一般在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在签订协定的对方国取得的所得,回本国纳税时,允许抵免不超过外国所得额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在外国已纳所得税。这既可解决双重征税,又可避免因抵免用本国的收入去补贴外国政府多征的税。我国也采用国际惯例,在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在我国应纳所得税额内申请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国外所得额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抵免又分“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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