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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证连锁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57页(186字)

在货物税征管工作中,税务机关在核发应税货物的完税照、完税证时规定,在完税照上必须注明完税证的号码和张数,同时在完税证上要填明完税照的号码,使证、照相互制约,这个规定即称为照证连锁制。在查验时可以用完税照内所填的完税证号码,来核对实贴在货件上的完税证是否相符,以证明这批货物是否就是完税照上的已税货物,防止不法商人偷税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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