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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纱统销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58页(211字)

我国在建国初期为了平衡财政收支,稳定金融物价,在国家对棉纱实行统购后对统销棉纱征收的一种税。根据1951年4月1日财政部公布的《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棉纱统销税以统销的棉纱为征税对象,以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为纳税义务人。采用比例税率,全国统一定为6%。从1951年4月1日起,按其统销的棉纱,于销售后从价计征。1953年修正税制时,将棉纱统销税并入商品流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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