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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工商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61页(466字)

我国在1966年至1972年期间对国营粮食、铁道部门的企业试行的一种税。根据1965年12月28日财政部与粮食部、铁道部分别下达的《关于粮食部门实行国营企业工商税试点的联合通知》、《关于铁道部门实行国营企业工商税试点的联合通知》,国营企业工商税以试点企业的销售收入为征税对象,以上述两个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义务人,采用差别比例税率,按照企业的积累确定税率,以企业1965年的实际积累为基础,用税收提取积累的50%,一个企业一个税率,按销售收入计征,积累多的税率高,积累少的税率低,积累水平在5%以下的企业不征税。企业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后,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一律停征。一个企业只交一种税,只有一个税率,手续是简化了,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税收的作用,相同的企业,相同的产品,由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同,有的要多交税,有的则少交税,造成税负不平,不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后,国营企业工商税即停止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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