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61页(240字)
亦称继承税。资本主义国家向继承或分得遗产的人征收的一种税。以财产所有人死后的遗产为征税对象,以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就死亡人的遗产总额向遗嘱执行人统一计征的,称为总遗产税;就各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数额分别计征的,称为分遗产税。一般均采用累进税率按照规定的计税遗产额征收。1694年创始于英国,以后其他国家相继实行。1950年1月我国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曾规定我国也要征收遗产税。1950年6月调整税收时决定不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