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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63页(396字)

我国从1973年开始至1984年9月底止试行的一种税。是由原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附加、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简并而成的。这是当时我国的主要税种。根据1972年3月30日国务院批准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工商税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传额为征税对象,以一切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按行业划分税目,共有税目44个,其中工业30个,农、林、牧、水产品采购行业9个,商业、服务行业5个。采用差别比例税率,最高税率66%,最低税率3%,共有税率82个。按照销售收入或支付的采购金额,工业于产品销售后,商业于取得业务收入后,农产品采购于采购产品后计征。1984年10月,根据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布署,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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