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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率征收、年终结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70页(217字)

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方法的一种。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上年应税产品的实际增值率或上年实际应交增值税占应税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核定本年的增值率或征收率,按每期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先行预交,年度终了后,再按全年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的方法,称为定率征收,年终结算方法。这种方法平时计算简便,年终结算,又不影响税负平衡,一般企业均采用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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