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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71页(606字)

是对营业收入和收益额征收的一种税,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建国后我国即全面开征了营业税,作为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没有单独立法。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在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过程中决定恢复营业税,单独制定条例,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根据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准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营业税以营业收入和收益额为征税对象,以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出版、娱乐、加工修理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按营业项目划分税目,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对商品批发、调拨业务,按商品进销差价计征;其他均按营业收入额或营业收益额计征。共有11个税目,25个税率,最高税率15%,最低税率3%。对非营利性质的医疗保健、育婴托儿、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农牧保险收入和博物馆、文化宫、体育馆、公园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定有起征点,按营业收入计算,不足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固定业户的税款,一般在业户所在地按月交纳,临时经营者的税款,在营业行为所在地按次或按日交纳。营业税具有税源广、税负轻、负担均衡、征收手续简便等特点。在调节各种经济成分的税收负担,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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