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76页(352字)
按照规定全部留给企业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专项利润,称为不纳税利润额。根据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不纳税利润额有以下几项:
1.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的专项留利,如治理“三废”产品盈利净额;提前还清基本建设借款应留给企业的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应当留给企业的利润;钛产品的增产利润等;
2.国家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项目投产后实现的利润用于归还基建贷款的部分;
3.企业用专项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专项贷款的部分;
4。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已经交纳所得税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