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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78页(866字)

是对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建国初期我国曾准备征收薪给报酬所得税,但未开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高的居民逐渐增多,同时由于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也日益增加,我国从1980年9月10日起开征个人所得税,这对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调节居民收入水平,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具有征税范围小,税负轻,计算方便等特点。根据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第十一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以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交义务人,没有扣交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交纳。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

全月收入额在800元以下的,免征;

全月收入额801元至1,500元的部分,税率为5%;

全月收入额1,501元至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全月收入额3,001元至6,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全月收入额6,001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全月收入额9,001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0%;

全月收入额12,001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45%。

对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按规定扣除费用后,一律采用20%比例税率,按次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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