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79页(233字)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一类。凡个人取得的存款、贷款、各项债券的利息收入,从其投资中领得的股息和分得的红利,称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减除费用,一律就每次收入额按20%比例税率计算征税。但对在我国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在中国各地建设(投资)公司的投资,不分红利,其股息不高于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利息的,以及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城乡合作组织分得的股息、红利均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