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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特产征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92页(419字)

是农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农林特产的征税范围是:水果、茶、桑、花卉、苗木、药材等产品的收入;竹、木、天然橡胶、柞树坡(养柞蚕)、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产品的收入;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海涂养殖产品的收入。农林特产收入的核定计算方法及具体征税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过去对农林特产比照或参照粮田评定常年产量征税,负担过轻的,应当改变过来。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一般定为5~10%。在此范围内,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农林特产品的获利情况,在不低于粮田实际负担水平的原则下,分别规定不同产品的税率,对少数获利大的产品,可以适当提高税率,但最高不得超过15%。对某些处于发展初期,或者比较零星分散以及恢复较慢的农林特产,征税暂时有困难的,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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