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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97页(351字)

是在城市和县城范围内,对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原来城市房地产税的一部分,1978年城市房地产税下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各地相继停征。为了适应宪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促进合理节约用地,适当调节各种经济成分的收入,决定将原来的地产税改称土地使用税,单独制定税收条例。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和县城的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采用定额税率,按土地使用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土地每年税额:大城市为0.3元至1.2元;中等城市为0.2元至0.8元;小城市、县城为0.1元至0.4元。具体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在上列幅度内确定,根据国务院规定对土地使用税保留税种,暂缓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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