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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97页(369字)

是对城镇房产按房价、租价,向房产所有人或承典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原来城市房地产税的一部分,1978年城市房地产税下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后,除对外侨、华侨、侨眷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房产继续征税外,其他均已停征。新的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基地的房产为征税对象,以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房产,学校、医院、托儿所等事业单位的房产和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新的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分别按房屋价值或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按房屋价值征收的,以房屋原值减去10~30%后的余额依1。2%税率计征;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的,依12%税率计征,均采用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目前国务院规定,对房产税保留税种,暂缓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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