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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99页(446字)

是我国从1983年10月1日起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国务院1983年9月20日颁发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建筑税的征税对象是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以使用上述投资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采用比例税率,统一定为10%,按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计征。建筑税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纳税人一律用自有资金交纳,不准占用应当上交财政的利润和税款,不准占用国家拨付的经费和投资,也不准用银行贷款交税。建筑税的征收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办理,按照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分季预征,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开征建筑税,有利于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同时也是国家利用经济手段配合计划管理,调整基本建设投资结构,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一种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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