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战后国有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9页(432字)

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加快国有林立法。1947年3月,颁布《国有林特别会计法》。该法明确规定,国有林的全部收入留给林业部门作育林经费,由林野厅统一管理和核算。如出现赤字,则由国家预算予以补贴;若收入有结余,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必要时,经国会批准,农林水产省还可通过发行公债的办法,获得林业发展资金。1951年,颁布《国有林管理规程》,确定依据年生长量决定年采伐量的准则,进一步加强国有林的经营管理。1958年日本制定了《国有林增强生产能力计划》,1961年又制定了《1961至1970年木材增产计划》。1964年7月,颁布《林业基本法》,对国有森林的管理及经营事业作出指导性规定。要求对于国有森林的管理及经营措施,国有林产品要为需求及价格的稳定作出贡献。同时,要求拥有国有森林的地区,应为促进偏僻地区森林开发,增加林业生产、改善林业结构,提高居民福利等起到积极作用。1978年,颁布《国有林改善特别措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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