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战前国有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9页(327字)

日本森林资源中,私有林和公有林多,国有林少。国有林面积为789万公顷。日本国有林经营有百余年历史,历届政府注重健全法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主要立法活动包括:从1869年起,日本开始解决林权问题,首先整顿国有林,把将军、神社、封建氏族和寺庙占有的林地都划归国有林。为建立和健全法制,1887年颁布《国有林施业法》,1891年颁布《国有林施业案规程》,1894年颁布《国有林施业案》。1897年,日本颁布第1部《森林法》,确立了全国经营国有森林的基本法律依据。1899年,日本颁布《国有林法》,通过了《森林特别会计法》。为合理经营森林,1914年日本颁布《国有林施业案规程》,再一次确定了国有林的经营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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