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9页(233字)
日本《森林法》第2条规定:(1)本法中所称森林系指下列者。但主要作为农地或住宅地或者其类似的土地而被使用的土地和长在其上面的树木竹子除外,集中生育树木竹子的土地及长在该土地上的树木竹子;除前号的土地外,供树木竹子集中生育的土地。(2)本法中所称森林所有者系指基于原可以拥有培育森林的土地上的树木竹子者。(3)本法中所称国有林系指国家为森林所有者的森林和国有林野法规定的分收林的森林;所称民有林系指国有林以外的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