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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208页(256字)

税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对逾期纳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拖欠的税款的数额和天数计算加收的款项,称为税收滞纳金。我国现行关税、船舶吨税、烧油特别税的滞纳金加征率为1‰;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工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建筑税的滞纳金加征率为5‰;契税滞纳金以不超过应纳税款的50%为限,由征收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不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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