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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244页(217字)

是登记帐簿遵循的原则。对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编制记帐凭证后,必须在有关总分类帐户和有关明细分类帐户中,根据各自会计凭证平行进行登记的处理方法。平行登记的主要特点是:根据同一凭证分别在总分类帐户和明细分类帐户平行登记;登记的方向必须一致;登记总分类帐户的金额必须与其登记的所属明细分类帐户金额合计一致。实行平行登记,有利于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之间相互制约、相互验证,以保证帐簿记录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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