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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帐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288页(615字)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与银行、其他单位或内部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一方已经入帐,而另一方尚未入帐的帐项。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未达帐项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企业存入各种款项;企业已经登记入帐,作为存款的增加,而银行尚未入帐;(2)企业开出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企业已经登记入帐,作为存款的减少,而银行尚未支付或尚未办理转帐手续,所以尚未入帐;(3)企业委托银行代收的货款和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银行已于收到日和计息之后登记入帐,作为企业存款户的增加,而企业尚未收到通知,所以尚未入帐;(4)企业委托银行代付的款项,银行已于付款后登记入帐,作为企业存款户的减少,而企业尚未收到通知,所以尚未入帐。

在一、四两种情况下,会使企业帐面的存款余额大于银行帐面的企业存款户余额;而在二、三两种情况下,又会使企业帐面的存款余额小于银行帐面的企业存款户余额。

为了查明企业和银行双方帐目的记载有无差错,同时也是为了消除“未达帐项”的影响,企业通常按月根据银行送来的对帐单同企业存款帐簿记录逐项进行核对。如发生属于银行或企业帐目差错事项,应分别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调整帐目。如属“未达帐项”,只要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双方存款余额完全相符时,就说明没有帐务差错,不必进行调整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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