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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超生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450页(379字)

指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多生子女者收取的一种带有惩罚性的费用。这是地方性的规定,并非是中央的统一政策。例如山东省人民政府1980年第46号文件规定,凡属国家职工超生子女的,每月从夫妇双方工资中征收10%;是农村社员的,每月从夫妇双方劳动工分中按月征收10%(无劳动工分者每月按50工分值征收现金)。其中对计划外生第二胎的,从怀孕之月起征收,到孩子出生三年为止;对生第三胎的,从怀孕元月起征收,至子女14周岁止;生三胎以上的,再多生一胎再增收5%。有的县、乡政府规定,超生一孩罚款500元或800元或1,000元以上等等,规定不一。超生费的征收,由职工、社员所在单位从工资或劳动工分中按月扣除,纳入本单位福利费和公益金中使用。现在计划生育政策比1980年有所放宽,因此生育超生费的标准有关部门也将有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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