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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455页(468字)

是根据国家规定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使用的财政资金。是在财政管理体制高度集中的情况下,满足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因地、因事、因时制宜发展经济文化事业,改善人民生活所必须的资金。划分预算外资金,是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重要措施。

预算外资金包括:(1)地方财政机关掌握使用的自筹资金,如各项附加收入;(2)部门、企业单位管理使用的各种专项基金;(3)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以收抵支并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资金;(4)各级机关团体自收自支的零星杂项资金等。预算外资金是国家预算资金的补充财力。我国财政制度规定,各级地方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计划报送地方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计划和中央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计划要报送财政部。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任意扩大预算外资金范围,不得提高各项附加比例和各项资金的提留比例,也不得化预算内为预算外,挤占预算内资金。在资金安排上,预算外资金应与预算资金统筹安排,允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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