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461页(283字)
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专门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基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职工医药卫生和生活困难补助的费用。
1969年以前,职工福利基金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从生产成本中提取的,其中医药卫生补助金5.5%,福利补助金2.5%。1969年以后,将原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与企业奖金合并,统称为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1%从生产成本中提取。1979年又规定实行利润留成试点的企业,不再从成本或费用中提取,而从利润中提取,提取比例由国家规定。现已改为在留利中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