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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540页(281字)

保护价格是“工业品销售最高限价”和“农产品收购最低限价”的统称。这是我国对边远山区、边远收区在价格上实行的一项照顾措施,以扶持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提高这些地区的人民生活。1957年,国家规定这些地区收购粮食实行保护价格。1958年,又进一步规定在这些地区人民生产、生活必需的主要工业品(如食盐、石油等)和国家工业生产需要的主要原料以及出口需要的农副土特产品实行保护价格,并规定商业企业由此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多年来,这项措施对于促进这些地区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着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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