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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统一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63页(370字)

我国从1958年9月至1972年底期间,对工商企业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

是由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而成的。它具有征税面广、税源大、计算手续简便等特点。根据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发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工商统一税以商品流转额和各种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以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按产品和经营业务划分税目,采用差别比例税率,按产品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计征。

共有产品税目104个,商业零售、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务五类,税率140个,最高税率66%,最低税率1。5%。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工商统一税与其附加和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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