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357页(435字)

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是指在国家不可分割的完整领土内,在最高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以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员为主组成自治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行使自治权利,遵照国家总的方针、政策,根据本民族、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具体的方针、政策、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的事务。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结合我国民族关系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重要政策。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交往中,形成了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造成了民族合作的条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各民族的共同选择,它有利于发挥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和巩固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的发展繁荣,加速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作了全面和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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