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442页(632字)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章程的规定,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党政机关任命以及招聘、考试录用,并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组织中担任公职,依据法律或有关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从事公务的人员。我国的国家干部有两千多万,基本上是以从事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不同性质来划分干部与非干部界限的。国家干部是个总称,按不同标准可分为若干类,如依工作性质划分,可分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职务等级划分,可分为省(部)级、地(专)级、县(处)级、科级、科员(干事)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又分为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财会、统计人员,翻译人员,体育教练人员,图书、档案、资料人员,文艺人员,新闻出版编辑、记者,播音人员,律师以及经济管理人员等。“国家干部”这一概念,从建国初期沿用至今,其内涵极为庞杂,缺乏科学分类,不便管理。按照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要求,干部人事制度要有步骤地进行改革,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即党务工作人员,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按照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和管人与管事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对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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