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因理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505页(522字)

是解释人的行为动因的理论。归因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总是有一定原因的,或者是由外部环境引起的,或者是由行为者的主观意志和其他心理因素引起的,观察一个人的行为是可以找到其动因的。归因的现实意义十分明显,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判定他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会使我们对对方所做的反应大不相同,这一点在法律上尤其明显,蓄谋犯罪和被诱骗犯罪其后果尽管一样,但所受到的处罚会有轻重之分。

归因有外归因与内归因之分。一种行为如果被认为是由外部环境的逼迫或诱骗引起的,这是外归因,相反如果认为是由行为者的主观意志或其他心理因素引起的就是内归因,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仅对他人的行为进行归因,而且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归因,对自己行为所做的归因往往与他人对这一行为所做的归因有很大差距,例如,个体易把自己失败的原因归结为外部条件,而他人却会在能力、意志等个性心理特征方面找原因。此外,同样是内归因,但一种行为是受理性支配还是受情感左右,人们对行为者的态度也不同。受理性支配的成分越大,人们认为对自己行为所负的责任也就越大,相反如果是因为一时的情感冲动,人们对他责任的追究也就相对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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