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578页(354字)

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两部分:(一)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二)自然科学、社会利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及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知识产权具有三个特点:第一,专有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的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只有通过“强制许可”或“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对权利人的专有权进行变更。第二,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助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内发生效力。第三,时间性。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关于保护期限长短的规定不尽一致,多则50年,少则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第五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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