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住自由之外国人之关系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4页(250字)

日本统治朝鲜时期限制外国人在朝鲜居住、就业的法令。1910年8月制订。规定依条约无居住自由的外国人从事劳动者,非经地方长官许可,不得在以前的居留地(租界)以外地方居住或执行其业务;其劳动种类由朝鲜总督府指定,否则处以100元以下罚金。1916年10月,朝鲜总督府就上述法令之“居留地”解释为:1.仁川、群山、木浦、山、城津、镇南浦旧各国居留地。2.仁川、釜山、元山旧中国居留地;汉城、平壤、清津、新义州。在朝鲜的外国人限于上述地区居留或从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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