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业用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2页(257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61条规定,渔业经营者为下列各款之目的,在必要时可经道知事许可后,使用他人的土地或建筑物等地面固定物,或限制木竹及土石的排除:(1)渔场标志的设置;(2)渔网、渔业信号及其必要设施的设置;(3)渔业所需之目标的保存及设置。第62条规定,为第61条之目的或从事有关渔业的测量和实地调查,在必要时,可经道知事的许可而进入他人土地,或砍伐构成障碍的木竹和排除其他障碍物。第63条规定,欲实施第61条及第62条之行为者,须事先通知土地的所有者或占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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