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业污染赔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2页(206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76条规定:(1)当因产业设施等事业场建筑的建设及操作,或油轮的油类泄漏造成水质污染而损害了被批准的渔业经营时,造成污染之设施的经营者须对被害者予以正当赔偿。(2)当第1项造成污染之设施的经营者在损害发生后已转让其事业时和其设施的设置及操作通常具有不可避免要造成污染的性质时,则须由发生损害时的设施经营者和接受转让后的设施经营者共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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