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粮食购销政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50页(328字)
加拿大1935年《加拿大小麦局法》规定,凡是在联邦政府确定范围内的商品粮,全部由加拿大小麦局统一收购和销售。没有小麦局的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私自买卖。根据该法规定,每个生产年度开始后,由小麦局根据各农场主的申请和对市场需求的预测,确定各省的粮食种植面积,分配交售限额。粮食收获后,农场主除留下自用部分,其余的可以交售给小麦局。交售数量一般不能超过分配的限额。该法还规定,对统一收购的粮食,小麦局以合理价格进行销售。一般应先卖给私营粮商,再由粮商转售给国内外的买主。在某些情况下,小麦局也可直接把粮食卖给外国政府或它们的代理机构。除加拿大小麦局管理的粮食以外,其他粮食由各省、区成立专门机构自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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