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有林区划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8页(273字)
台湾《森林法施行细则》第11条规定:(1)国有林区之编定,由经济部林区管理机关派员会同该管地方地政机关勘查,并测绘林区图,由经济部会同内政部转呈行政院核定之。(2)前项林区经核定后,由该管林业管理机关会同地政机关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林区内公有林、私有林或邻接地所有权人既他项权利人如有异议,应于三个月内提出权利证件,以书面声明之。(3)因第二项异议而发生土地权利争执时,依土地法第59条之规定办理之。第二项林区内公有林、私有林或邻接地所有权人既他项权利人未于公告期间提出异议者,丧失其占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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