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山区林地恢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1页(282字)
法国《森林法典》第4卷防护林中规定:(1)根据林业部长、地方单位或地方集团的要求,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颁布法令,应将为维持和保护山区土地、为调节水况而从事的恢复林地及造林工程宣布为公用事业。(2)为完成上述恢复工程,可设立专门委员会,由工程所在区代表、市镇议会代表、行政当局代表组成。(3)由地方单位从事的恢复林地、重新造林及其维护工程的费用由该单位承担,它可以要求将此类工程宣布为公用事业工程。(4)在上述提及的林地上从事的违章行为的认证及追究手续同对在受森林法规管辖林区从事的违章行为的认证及追究手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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