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外观认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59页(317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3节规定,若该主管部长认定:(1)某些物种与已被据本节规定列入濒于绝灭的或者受(绝灭)威胁的物种的名录中的某物种在外观上(且只要在外观上)极其相似,以致负责实施濒危物种保护法规的人实在难以区分它们是列入名录中的还是未列入名录中的物种;(2)这种难以区分的困难又成了某濒于绝灭的或受(绝灭)威胁的物种所受到的另一种威胁;(3)将这种未列入名录中的物种当作已列入名录中的物种对待将使本法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政策的实施极其方便。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颁发他认为适当的条例,将这些物种作为濒于绝灭的或者受(绝灭)威胁的物种对待,即使它们未被据本节规定列入名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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