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保护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59页(464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3节规定,一旦某些物种已被列入据本节规定颁布的受(绝灭)威胁物种名录之中,该主管部长便应当颁发他认为是保护这些物种所必要的、适当的条例。该部长可以在他所颁发的涉及类及野生动物中受(绝灭)威胁的物种的条例中,禁止人们从事本法第8节所述的行为;可以在他所颁发的涉及植物中濒于绝灭的物种的条例中,禁止人们从事本法第8节款所述的行为。但在涉及本地的鱼类及野生动物物种时,这些条例只适用于那些已据本法第5节规定签订了合作协议,且已正式批准了此条例的那些州。第10节规定,兹授权该部长、财政部长及辖海岸警备队的部长制定各种有利于本法实施的条例及向政府请示拨款以用于据本法授权而进行的许可证颁发事宜,包括处理各种申请书,进行各种检查及运送、保全、存放、装运据本法规定扣留或没收的鱼类、野生动物、植物和其他作为证据的物件。据本条规定获得的费用存入财政部的活期拨款基金中且可用来支付完成上述业务工作时所花费用。在自获益者处收回所花费用之前可先动用该基金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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