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住自由之外国入劳动者之指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4页(183字)

日本统治朝鲜时期规定外国人在朝鲜就业范围的法令。1910年10月由朝鲜总督府第十七号令颁布。规定外国人职业限于从事农业、渔业、矿业、土木建筑、制造、搬运、挽车、河海岸搬运及其他杂役。如地方官认为上述劳动有害公益时,可取消之。1914年,朝鲜总督府颁布《关于外国人劳动者范围之解释》,对华侨就业范围扩大至修鞋、铸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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