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入境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91页(197字)

印度尼西亚政府于1949年撤销荷属东印度入境法令(1917年)后颁布的入境法令。载于印尼政府《国家公报》第331号。共有12条。规定“从国外来到印尼某一地区的外国人,除有印度尼西亚入境条例所指的义务外,还须立即亲自前往登陆港口地区的移民厅等有关部门报到”。并须缴纳入境税150盾。移民厅主任认为证件可疑者,可拒绝其入境。其余为有关违令处罚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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