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爪哇限制外侨经营工业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234页(484字)

1961年2月初印度尼西亚西爪哇当局限制外侨经营工业的措施。规定对辖区内外侨所经营的13种工业,必须在限期内转让予印尼民族企业,或与原住民合伙经营。13种工业为:饼干厂、汽水厂、糖果厂、椰油厂、成衣厂、花裙工业、盐业、砖瓦窑业、电版业、石灰工业、锯木业、煤油炉制造业、轮胎业。对外侨工业的限制分为三类:甲、在县市首府以外者,须于1961年7月底以前转让予印尼民族企业,以赔偿损失的方式处理,可分期摊还,或以现金一次缴付。乙、根据“利润平分”原则,与印尼公民合资共营,须经县市长核定及工业局同意,并规定在5年期内,必须改变为纯民族企业。凡不愿合伙或假借合伙名义继续单独经营者,将被吊销执照,予以封闭。丙、外裔印尼公民企业,须与原住民合营,开始时的资本额与领导人的比例,暂不作硬性规定,但在5年的合营期内,必须实行“利润平分”的原则,凡不愿合伙或假借合伙名义继续单独经营者,亦将被吊销执照,予以封闭。合伙经营的资本,规定为原住民占51%,外裔印尼公民或外侨占49%。企业领导及管理,必须让原住民参加,个人的工业亦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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