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事务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271页(358字)

近代泰国华人事务办事机构。泰国曼谷王朝拉玛四世(RamaⅣ,1851—1868年在位)为加强华人管理,将建立于1824年的*华人县长的办事机构扩大为华人事务司。其职责是:在府尹的领导下,保护、照顾、帮助和管理华人,在有关华人的事务方面充任府尹顾问;协助常务副府尹处理华人民事纠纷;充当华人法律顾问及镇压华人盗匪。该司以华人常务副府尹为首,华人县长为助理。拉玛五世(Rama Ⅴ,1868—1910年在位)改革地方行政管理,取消华人事务司,成立特别事务司以代之。权力减少,仅在有关华人的问题上充任府尹顾问,或受府尹之命执行公务,没有管理或受理案件的权力。其成员与华人事务司相同,由华人名门望族或华人官僚子弟充任。在解决洪字会问题及改善华人与当局关系方面发挥了有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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