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社会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307页(750字)

又称多元经济论(Theory of Plural Economy)。英国东南亚问题专家弗尼华尔(J.S.Furnivall)在《荷属印度·多元经济研究》(伦敦1939年版)一书中提出的关于东南亚社会经济的理论。弗尼华尔把布克(Julius Herman Boeke,1884—1956)的二元社会(经济)观所适用的范围上推到印度教麻喏巴歇(Majapahit)王朝时代,他认为即使在那时除了统治种族和被统治种族之外,已出现华人成分,他们只关心商业,与当地社会只有经济接触,而未成为当地社会的组成部分。在20世纪殖民统治末期,特别是在缅甸、来亚和荷属东印度(今印度尼西亚)出现了东南亚型的社会组织形式。荷属东印度“有三个社会阶层,即土着、华人和欧洲人,彼此共存,但除了在物质和经济领域之外,相互分隔和极少聚合”。他认为,“多元社会”是“由两个或更多的成分或社会阶层组成,彼此共存,然而未混合成为一个政治单位”。并认为,多元社会存在三个问题或需要三个前提:(1)它类似联合省,但必须存在于一个领土之内。(2)由于未受共同文化价值的协调,在需求结构和经济目的方面,存在着社会要求的普遍分化。“多元社会的特征是,强调生产,而不是社会生活。”(3)由于“各社会集团趋向于组织生产,而不是社会生活”,文化和道德标准势必退化。后来,此理论被广泛运用于许多社会,特别是在东南亚和西印度群岛,并略加修改而称为“多种族社会论”(Theory of Multi-Racial Society)。新加坡共和国把“多种族社会论”变成国家思想,把截然不同的种族和社会集团简称为“马来人、华人和印度人等”,给予各社会集团以文化和语言自治,但要求彼此之间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相互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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