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移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493页(533字)

未经办理合法手续而入境的移民。这是世界性的普遍现象。由于移民政策的限制,经济上不发达或较落后国家和地区人民,为了谋生或寻求较优越的物质生活,以及政治或其他原因,而又难以办理合法移民手续,遂采取非法手段(如偷越国境、购买假护照、假签证等)到相对发达或较富裕国家和地区强行移民。在较发达或较富裕国家和地区,入境的非法移民人数较多,如1980年以来非法进入美国境内的外国人每年约16—30万之间。1988年美国移民局估计,非法移民约200—400万人。此类移民一旦被所在国当局发现,势必会遭拘捕和驱逐出境。1982年12月,印度尼西亚政府共拘留了1434名非法移民,其中99%是华人。在某些情况下,出于需要廉价劳动力和技术人员等原因,所在国当局可能容忍或默认非法移民的存在,甚至颁布大赦令,准许非法移民变成合法移民。如1986年11月6日美国总统里根签署颁布了新的移民法修正案(见美国移民改革和管制法案),准许一部分合乎条件的非法移民获得合法居留权,从而进行为期一年的大赦非法移民运动。据美国移民和归化总局称,到1988年7月22日,全美申请移民大赦的总数为2470579人,其中华人为1.3万人。参见非法外侨合法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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