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26页(1373字)

行使最高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当代各国的检察机关,为了监督本国法律的实施,一般都有刑事追诉、支持公诉、审判监督等等的职权,但是其设置情况却各有特点、互不相同。社会主义国家都设置了相对独立的检察机关,对此宪法也都有着专门明确的规定,而资本主义国家则往往不单独设立自己的检察机关,因此其设置情况和领导体制也不同。

中国,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是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在苏联,根据其1977年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苏联总检察长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其他下级检察长均由苏联总检察长任命或批准;各级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地方机关的干涉,只从属于苏联总检察长;在苏联检察院,加盟共和国检察院,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自治专区、区、市检察院以及军事检察院所组成的整个检察机关的系统中,以总检察长为首的苏联检察院就是全国的最高检察机关。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不单独设置检察机关,而是把它们配置和附设于各级法院之内;在领导体制上,检察机关则往往归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之下。例如,在法国,法院中的检察官和审判官都是司法官员,但是检察官都由司法部长任命,并由他实行统一的垂直领导。因此,以司法部长为首的中央检察机关,也就是法国的最高检察机关。在德国,检察机关亦是在联邦司法部的管辖之下的,其余的情况也与法国的基本相同。至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则具有更大的相对独立性。在英国(这里主要指英格兰和威尔士),由于警察部门和公民个人都有权就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所以英国并没有一套系统、健全的检察机关,但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既是英王和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又都是下议院的议员,还是政府大臣甚至于阁员大臣,他们有权对重大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席有关英王权利的审判,参与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因此,以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为代表的检察机关,就是英国的最高检察机关。在美国,检察机关又有自己的特点,它既不附设于法院之内,也不附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之下,而是与司法行政机关完全合二为一的,因此也就有着比较系统和健全的组织体系。它不仅行使联邦的检察权,而且还管理着联邦的警察、监狱、移民和侨民等事务。联邦的总检察长就是联邦的司法部长,也是联邦总统和联邦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的主要法律顾问,他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参与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诉讼活动。副总检察长即联邦的司法部副部长,也是司法部同国会的其他政府部门进行联络的主要联络官员。很显然,联邦司法部也就是美国的最高检察机关。日本明治维新以后,曾以法、德等大陆法系的国家为榜样,也在法院之中附设了检察机构;但从1947年以来,根据其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仍然处于法务省的管辖之下,但已经从法院中分离和独立出来,检察官也不再是司法官员,而是行政官员了。在由区检察厅、地方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和最高检察厅所组成的检察机关系统中,由检察总长所直接领导的最高检察厅,就是日本的最高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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